中国艺术品交易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登记注册的名称为:中国艺术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
第二条 交易中心是从事多层次、宽领域民间艺术品交易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文化中心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守社会道德准则,维护国家利益和荣誉。其宗旨是:提供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艺术品交易方式,为中国文化繁荣、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服务,为世界和平、人类文明作贡献。
第四条 交易中心接受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北京市收藏家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交易中心办公地点设在中国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交易中心的工作涵盖:
(一)  开展艺术品流通、确权、 鉴定、 评估、拍卖、典当、收购、收藏等交易活动;
(二)  与国(境)内外的机构团体、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建立交流与合作关系;
(三)  组织国际会议、访问活动,举办展览、培训讲座,出版发行图书、音像制品;
(四)  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交易中心会员是指从事艺术品业务并具有良好资信的机构、企业法人及自然人。

第八条 申请成为交易中心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承认交易中心的章程及各项业务规则;

(三)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

(四)认缴交易所的会员资格费和年会费;

(五)交易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取得交易中心会员资格,须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预审,理事会批准、备案,同时颁发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会员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照本章程和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

(三)在交易中心内进行艺术品的交易;

(四)使用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得有关交易信息和服务;

(五)按规定转让会员资格;

(六)联合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遵守交易中心章程、业务规则及有关决定;

(三)按规定交纳各种费用;

(四)出席会员大会,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五)接受交易中心业务监管;

(六)按交易中心的规定提供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七)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对会员资格实行年审制度,对会员交易员资格实行审查制度。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会员分为理事会员和普通会员。理事会员可进行自营和代理业务及批准的其它业务,普通会员可进行自营业务。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按照不同的会员类型、不同的权利义务,制定相应的会员资格费和年会费。

理事会员,年会费3万元,期限3年(颁发北京收藏夹协会会员证书、中国艺术品交易中心会员证书、中国职业岗位资格认证中心证书);

普通会员,年会费5000元,期限1年(颁发北京收藏夹协会会员证书、中国艺术品交易中心会员证书、中国职业岗位资格认证中心证书)。

第十五条 会员资格不得转让。

第十六条  申请担任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文化中心章程;
(二) 具有一定的业界影响力、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三) 能够参加交易中心活动、支持交易中心工作。
第十七条  理事获得聘任的批准程序是:
(一) 本人同意并由交易中心部门推荐;
(二) 经理事长会审议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经理事会授权颁发理事证书。
第十八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 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获得交易中心服务的优先权;
(三) 对交易中心工作的建议和指导权。
第十九条  理事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 维护交易中心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交易中心委托的工作。
第二十条  理事辞聘,应向理事长会书面提出并交回理事证书。
第二十一条  理事如有违反文化中心章程的行为,经理事长会审核通过,予以除名。
第二十二条  交易中心聘请名誉理事、常务理事、顾问若干名,对交易中心工作给予咨询、帮助和指导。聘期五年,可续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理事组成应注意广泛性和代表性。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分设对外联络、评估鉴定、拍卖交易、线上管理四个专业组,负责规划、指导交易中心相关领域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交易中心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全体会议,其职权是:
(一)表决通过交易中心章程;
(二)审议通过交易中心工作计划;
(三)审核通过交易中心工作报告。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组成理事长会。
第二十八条  在理事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理事长会工作职权包括:
(一) 领导交易中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 筹备召开理事会全体会议;
(三) 监督执行理事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四) 负责理事会的换届工作;
(五) 决定理事、名誉理事、常务理事、顾问的聘请和罢免;
(六) 审核批准交易中心管理制度;
(七) 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交易中心从事的工作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担任过较高职务;
(三) 身体健康,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条  交易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向理事长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交易中心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五)决定聘用工作人员事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交易中心的经费来源:
(一) 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二) 有关方面的资助;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交易中心经费必须用于所核准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四条  交易中心必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准确。
第三十五条  交易中心必须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负责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交易中心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七条  交易中心因故需要注销时,由理事长会提出终止动议,经理事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交易中心终止前,必须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其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交易中心在相关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于二0二三年修订并经理事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交易中心理事会全体会议及其工作机构。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正式对外公布之日起生效